股價及股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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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政策
第二十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淨利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 (ㄧ)提繳稅款。
- (二)彌補累積虧損。
-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 (四)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五)如尚有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條之二:本公司經營高科技之電腦及網路相關產業,處於企業生命週期之成長期,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為達成公司永續經營、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穩定經營績效目標,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股利之發放總額應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以維持每股盈餘之穩定成長,其股票股利之分配以不高於擬發放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股利發放
年度 | 現金股利 | 股票股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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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發放 | 公積發放 | 除息交易日 | 發放日 | 盈餘配股 | 公積配股 | 除權交易日 | 股東會日期 | |
107 | 2 | 無 | 107/08/28 | 107/10/02 | 1 | 無 | 107/08/28 | 107/06/28 |
108 | 2.5 | 無 | 108/07/22 | 108/08/23 | 0.5 | 無 | 108/07/22 | 108/05/16 |
109 | 2.5 | 無 | 109/06/11 | 109/07/09 | 無 | 0.6 | 109/07/20 | 109/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