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or Relations

投資人關係

董事會
董事會

董事會

本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設董事七至九人,其中三名為獨立董事,任期為三年,並於107年6月28日起,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董事組織董事會,負責決議執行公司業務有關重要事項,並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代表公司綜理一切業務。

董事會責任如下:

監督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及經營績效之提升
提供經營團隊策略指導並督導公司遵循各項法令
以確保股東最大權益

董事會簡歷

職稱 姓名 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
董事長 許育瑞
  • 景文技術學院資訊工程系
  • 研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品保工程師
  • 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發高級工程師
  • 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統產品部協理
  •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垂直應用工業平台事業處處長
  • 鑫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本公司總經理
凱鑫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柯淑萍
  • 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
  • 研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專員
  •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專員
本公司總經理特助
凱創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林承泰
  • 臺灣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
  • 英商鼎通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鼎通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萬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友誠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友達光電(股)公司
代表人:洪泓杰
  • 美國麻洲立大學電機碩士
  • 瑞鼎科技(股)公司董事,A.U. VISTA INC. 董事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產品開發總部副總經理
獨立董事 呂佳穎
  • 輔仁大學會計系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資深專員
  • 維心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維心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獨立董事 李志良
  • 景文技術學院電子工程系
  • 新加坡商惠普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研發資深經理
  • 荷蘭商台灣戴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研發資深經理
荷蘭商台灣戴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系統研發資深經理
獨立董事 林岳震
  • Quincy University MBA
  • 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
  •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
  •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
翰廷精密科技(股)公司供應鏈管理部經理

董事資格條件符合情形

姓名 專業資格與經驗 獨立性情形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董事/許育瑞 係為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在過往經歷已累積完整的產業資歷與豐厚的人脈,擅於掌握產業發展趨勢及洞悉市場環境變化,因此在董事會更以經理人的角色,向所有董事進行相關經營管理之策略溝通與互動,並提出相關經營管理意見,且具備商務、產業市場行銷能力,危機處理、國際市場觀、領導能力與決策能力。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董事/柯淑萍 係為本公司總經理特助,具備經營管理、產業知識、商務、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及領導能力與決策能力,因此在董事會能達到治理單位與管理階層們間的有效溝通與互動。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董事/林承泰 除主要學經歷外,現任於英商鼎通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萬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友誠投資有限公司董事,係產業經歷豐富,於業界有豐碩之銷售、經營及管理之經驗。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董事/友達光電(股)公司
代表人:洪泓杰
除主要學經歷外,現任於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產品開發總部副總經理,產業經歷豐富,於業界有豐碩之銷售、經營及管理等累積完整的產業經驗。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獨立董事/呂佳穎 除主要學經歷外,現任於維心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因過往的檢察事務官資格,具備財務會計及法律之專業,且能適時給予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提供風險管理、法律策略/法令遵循及管理等專業意見,因此在執行獨立董事及功能性委員會職權時,可借重其法律、財務等專長,以提升董事會公司治理品質及功能性委員會監督功能;同時為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獨立董事/李志良 除主要學經歷外,現任於荷蘭商台灣戴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_研發資深經理,具有管理、商務專業及公司業務所需之經驗。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獨立董事/林岳震 除主要學經歷外,現任於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經理,具有管理、商務專業及公司業務所需之經驗。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獨立董事於任職其間符合下述各條件:

  •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非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非 (1) 所列之經理人或 (2)、(3) 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 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 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 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 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董事會多元化情形

(一) 依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章第一節之第22.4所定,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 營運判斷能力
  •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經營管理能力
  • 危機處理能力
  • 產業知識
  • 國際市場觀
  • 領導能力
  • 決策能力

(二) 為使董事會達到前述目標並強化效能,本公司訂有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依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章第一節之第22.3所定,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具體述明管理目標及達成情形如下:

管理目標 達成情形
董事會獨立性以及獨立董事席次比重 本公司目前董事會獨立董事為三名
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間皆無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規定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情事。
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等組成情形或比例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第五屆董事計 7 席,含 3 名獨立董事,係屬中華民國籍,專業領域涵蓋財務會計、法律、工商管理等。董事會成員中有 2 名具員工身份之董事,故未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本公司向來關注董事會成員性別平等,現階段 7 席董事中,董事及獨立董事皆各有一席女性,其為柯淑萍董事及呂佳穎獨立董事。

 

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結果

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年度 提報董事會日期 相關提報文件 評鑑結果
111 112/03/10 4.765分/滿分5分

 

近兩年董事進修情形

近年運作情形 

Processing